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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之外的选择如果你不幸被拒绝了I-40申请,除了向更高层机构上诉,你还可以向拒绝你的美国移民局服务中心要求重新开案(reopen)或重新考虑(reconsider,也被翻译成“复议”)。通过提交这些请求,促使美国移民局服务中心来重新审查或复议他们的裁决。其实,即使你向AAO提出上诉,也会是原先处理你案件的官员会首先审查你的上诉材料,以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开案或复议。如果他们认为你的上诉材料不足以重新开案或复议,案件才会再转给AAO或BIA来进一步审查。 重新开案 上诉通常需要很长时间 ,而重新开案得到结果的时间往往比上诉短的多 ,但重新开案申请必须基于有新的事实证据提供 ,并同时附上宣誓书或其他证明文件。这就是说,如果你的申请案是因为你漏掉提交必要的证据文件而遭到拒绝,你能提供上次没有提交的新证据,你就可以申请重新开案。 申请重新开案须填写表格I-290B( Notice of Appealor Motion),来通知美国移民局你申请一个有关你被拒申请案的重新开案。你的申请必须提交给拒绝你的同一个移民局服务中心,一同提交的还要包括新的证据文件,你的解释说明和申请费。任何要求重新开案的申请必须是在做出拒绝决定的30天内附上正确的申请费用一同提交。 复议 提交复议申请必须是建立在错误引用法律或美国移民局政策基础上 ,在原有证据文件的基础上,证明美国移民局审核官员所做出的裁决是错误的,而不是提交新的证据。与重审不同,新的证据和情况并不能作为复议理由,这是复议和重新开案最重要的区别。 复议是指请求原来审查该案的官员基于新的法律或政策进行重新审议。所以,在复议请求中第一步是声明原判是在不适用的法律或移民局政策的基础上裁决决的,第二步指出原判是根据当时的证据做出的错误裁决。 提交复议申请也必须填写表格I-290B,通知美国移民局你申请一个有关你被拒申请案的复议。你的申请必须提交给拒绝你的同一美国移民局服务中心,一同提交的还要包括为什么你认为美国移民局拒绝你申请案的裁决是建立在错误适用法律或美国移民局政策基础上等说明。任何要求复议的申请也必须在做出拒绝裁决的30天内附上正确的申请费用一同提交。 重新申请 进行上诉、要求重新开案和复议的最好的方式是避免他们。特别是上诉和要求复议,因为这意味与美国移民局直接争论他们引用的法律、拒绝的原因或事实是错误的,这很难成功。如果你认为自己可以通过更精心组织申请材料去消除被拒绝的原因,重新提交一个比第一次准备更好的申请对你来说更有把握,也更节省时间。这也是大多数第一次申请被拒绝的案子接下来采取的最普遍方式。 EB-1A的申请是可以多次提交的,第一次被拒绝,不会认定你不是“杰出人才” ,而只代表在本案中,你没有证明出自己的 “杰出能力”或来美从事同一工作。所以,美国移民局在拒绝信中,只是会从证据角度详细告诉你,你主张符合的哪类证据标准被认可了,哪类没有被认可。EB-1A每次都是独立审核,第一次的结果不会影响第二次。美国移民局的逻辑是,申请受益人再次提交申请时,已经情况发生了改变,会有新证据。他们唯一的要求是,你应该在你新的I-140申请中报告之前申请过移民签证。表格I-140中有这个问题,你需要如实填写。 但是,有时也会出现一种尴尬的情况,一位申请受益人第一次提交材料,在“信誉卓著的组织里发挥关键作用”这被认可了,其它都没被认可。他的律师帮助重新组织了材料,很快第二次提交,遇到另一个审核者。结果第一次被认可的关键作用第二次却没有被认可,而主张这部分的材料根本没有变。所以,EB-1A申请还是有一些运气的成分,因为你无法对抗审核官的“自由裁量权”。你唯一能做的就是严格依照法规,把材料准备扎实,让审理者在客观上挑不出证据的问题。 为克服以往被拒绝的原因,你应该添加新的证据和更为周密的组织,而不是原封不动地再次提交。例如,如果你作为一个科技领域的申请受益人,很可能再次提交时已经有更多的专利、学术论文和更多的引文次数。 当然,如果你仔细研究了被拒绝的原因,认为自己确实材料较弱,也可以等待一段时间,积极争取符合法规标准的证据,待时机成熟时,再次提交申请。 申请新类别 EB-1A类别是职业移民类别中要求最高的 ,你也可以考虑转向其他职业移民类别:如果你有高学历或特殊能力并有助于美国国家利益,可以重点考虑申请EB-2的NIW国家利益豁免;或者通过取得劳工证程序办理EB-2或EB-3;你也可以透过收购美国公司股份形式直接办理EB-1C;或者中国母公司在美国成立新公司,先办理L1签证,一年后如果成功续签,再申请EB-1C和境内调整身份获得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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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拒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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