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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杰出能力,重要的是三个结论而不是十类证据标准EB-1A移民类别对于申请人第一个要求是具备杰出能力(Extraordinary Ability)。在相关移民法中,对这种杰出能力的解释是所拥有专长(Expertise)的水平可以显示出是一小部分比例上升到领域内极顶层位置的人士。这里的专长指的是专门技能、专门知识或专门技术。 为了证明具备这种杰出能力,美国移民局给出三种证明方式: 1.获得一次性主要国际大奖;或 2.十类证据标准中至少提供三类;或 3.提供类似证据 许多人常说十个条件,其实确切的说法应该是给出十类提供证据的标准,即不是申请人要达到的条件,而是提供证据的标准。 针对EB-1A 给出的“十类证据标准”很重要,但这只是最基础的层面,是对出示证据或者说门槛证据的要求。一方面移民局声明:如果这十类证据不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可以提交 “类似证据”;另一方面移民局也强调,提供的证据仅仅是达到十类标准的三类或提供类似证据,也并不意味着就满足EB-1A移民类别的要求,但提交的证据整体上看要能够证明出申请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移民类别所要求的杰出能力。 重要的是以下几个结论而不是常说的十个条件
1.持续获得国家范围或国际上的赞誉; 2.取得的成就可以通过广泛材料证明出获得业内认可; 3.是领域内一小部分已经上升到的极顶层位置的人士之一; 以上就是我们说的三个结论,如果得出这三个结论,申请人就会被认定为具备了“杰出能力”。但光具备了“杰出能力”还不够,你还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来美国后会继续从事具备杰出能力的同一范围内工作; 预期会给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只有完成以上所有步骤,你的案子才会获得批准。其中最重要的是首先证明出自己具备“杰出能力”。我们将这一步称为步骤A。在裁定是否具备“杰出能力”的步骤A的审理中,审核者采取“两步审核法”:第一步,首先找出是否申请人提交了获得一次性成就(一个主要的、国际认可的大奖)的证据,或是否提交了至少满足十类证据标准中三类证据,或提交了强有力的“类似证据 ”;第二步,移民局官员将所有提交的证据放在一起综合评估做出“最终价值判定”:移民官根据优势证据法则,判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得出以下三个结论:1.申请人持续享有国家级或国际上的声誉;2.可以通过广泛证据材料证明出申请人的成就获得业内认可;3申请人属于一小部分比例已经上升到其专业领域内极顶层位置的人士); 如果通过“两步审核法”证明出具备杰出能力,才会进入步骤B的审理,即判定申请人获得绿卡来美国是否会继续从事同一范围内的工作;如果通过了步骤B的审理,就会进入最后一步步骤C,看是否可以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美国。 许多人常说杰出人才移民就是十个条件里满足三个,这是错误的,也是远远不够的。也就是说:相关移民法规所列举建议的十类证据标准只是基础和客观证据,我们把它称为“初始证据”或者“门槛证据”,即使你满足了其中的三类,如果得不出在第二步”最终价值判断”阶段的三个结论,以及通过步骤B和C的审理,你的申请案也不会获批。以上所有的举证责任都在申请人一方,当一个外国申请人申请移民利益时,就要承担相应证明出符合资格的责任。申请人必须证明出满足法规的全部资格要求 上一篇推荐信的作用、来源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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