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局为引导申请人恰当准备申请材料,给出了广为人知的十类证据标准作为参考。但移民局也声明:如果这十类标准不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申请人还可以提交“类似证据”来证明其符合杰出人材的资格,但审核官员将首先判定是否所提交的证据符合法规定义的类似证据。
因此你如果使用类似证据,申请人应该首先解释为何无法满足十类固有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类,以及为什么自己提交的证据是与那十类固有证据标准类似的,泛泛断言8CFR 204.5(h)(3)段的十类法规标准没有适用申请人职业是无法采信的。
当移民局对提交的类似证据进行评审时,他们会首先考虑是否十类法规标准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情况和实际情况。如果不适用,移民局才会进一步去判定是否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确实同法规标准“真正”类似。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一种类似证据可以满足多类法规标准。但是一次性成就没有类似证据。
下面两个例子是可以适用8 CFR204.5(h)(4)段下与法规标准相类似:
1.以获得奥运奖牌运动员主要教练身份申请的受益者,可以构成同8CFR204.5(h)(3)(v)条意义重大的原创性贡献相类似的证据。
2.被选为国家全明星队员或奥运队员可以构成同8 CFR204.5(h)(3)(ii) 条会员资格相类似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