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移民局审批解析 (2)-两步审核法2010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庭审理了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根据移民和国籍法203 (b) (1) (A)段驳回的一起上诉案(Kazarianv. USCIS, 596F.3d 1115 (9 Cir. 2010)。虽然第九巡回上诉法庭维持了AAO原来决定,但法庭发现AAO在审理呈请人根据联邦法规 8 CFR204.5(h)(3)段提交的初步证据时犯了错误。 具体而言,第九巡回法庭认为,移民局在第一步审理中,对用以支持满足规定标准的证据是否合理提出质疑,但这些质疑本应该是在第二步——随后的“最终优点判定”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阶段才提出, 以裁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必要的杰出能力。第九巡回法庭进一步表示,这一问题与 “是否申请提交人提交了至少三种类型证据的先行程序问题无关”。 USCIS随后表示同意针对Kazarian案件,法庭提出的在审核杰出能力EB-1A申请所附证据过程中采用两步审核法:
第二步: 在这一步的“最终价值判定”审核阶段,判定已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受益人符合EB-1A这一移民类别下要求的杰出能力。相比之下,在Kazarian一案审核中, 移民局官员颠倒了这两步审核步骤,把单独评估每一类证据是否足以证明申请者符合杰出能力标准的审查放在了第一步开始阶段。
两步审核法对EB-1A杰出能力类别以往碎片化的审核简化,并将是否整体符合杰出能力标准的审核置后到第二步最终价值判定阶段。
在此程序下,USCIS 对于8 CFR204.5(h)(3)段中所列初始证据的客观审查将一如既往。变化的只是在审核阶段中何时做出是否符合杰出能力的判定。美国移民局认为这样的步骤有助于作出裁决,包括更清楚地解释如何审核证据,同时明确了最终裁决是否符合EB-1A移民类别资格整体裁决的基础,更好地在杰出能力申请审核中保持一致性。两步审核法在EB-1B杰出教授或研究员以及EB-2中具备特殊能力外国人的申请案审理中同样适用。 通过上面Kazarian的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USCIS现在对于审理EB-1A申请案的政策: 为提高审核判定的一致性,USCIS审理官员采用两步审核方法来审理杰出能力、杰出教授或研究员、特殊能力外国人类别下的所有申请。移民局审理官员首先会客观地评价所提交的各种类型证据是否符合该类别法规标准中描述的证据类型;在第二步,即“最终价值判定”阶段,USCIS审理官员将整体综合考虑所有证据,判定是否符合此移民类别下高标准的杰出能力要求。
从2010年12月22后,USCIS官员开始遵从《审裁官现场作业手册》(AFM)中AD11-14修正程序,包括针对申请杰出力外国人,杰出教授或研究员和特殊专业能力的外国人,都照以上办理了。
文章分类:
审批观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