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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局审批解析(3)-优势证据法则

USCIS在审理杰出人才类别的移民申请案中,除了采取“两步审核法”外,对于核查证据,采用的是 “优势证据法则”标准。

对杰出人才移民申请的审理,采取正确的证据标准十分关键。在EB-1申请中,申请人必须为每一环节提供 “优势证据”,这意味着申请人必须证明他或她的声明材料 “看起来更象事实,而不是更象非事实 ”。这是比 “明确有说服力 ”和 “排除合理怀疑 ”这两种证据标准都低的一种标准, 而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一般适用于刑事案件。

申请人不需要为USCIS的审理排除一切怀疑。即使一位USCIS审理官员对于某些材料是否属实有些疑问,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佐证和可靠证据能够帮助他得出   “更象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 ”或 “可能是真的 ”的结论,申请人就已经满足了EB-1A移民类别证据标准的要求。 “看起来更象真的”, 意思是超过计50%的机率更象是事实或真的发生过。

目前,大多数移民类别的申请和诉讼证据标准,包括申请杰出能力、杰出教授或研究员和特殊能力的外国人,都适用于“优势证据法则”标准。

具体来说,如果呈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科技文章、出版物、推荐信、专家证言、支持信等)是有证明性的(不只是根据条例泛泛叙述)和可信的,移民局官员应该依据“优势证据法则” 标准客观判定是否可以接受。USCIS官员不得单方面平添单独的或法规标准以外的要求,而是应该依据 ““优势证据法则” 标准进行评估,看是否这些证据符合相应法规证据标准。USCIS官员应将证据放在一起,整体考虑申请者是否依据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出在该移民类别中已经满足具有所需的杰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