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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局审批解析 (4)-自由裁量权

一些申请者相信他们提交的申请案是在仔细阅读了移民局法规的基础上,他们觉得对于申请获得批准很有信心。事实上,移民局的书面法规只是让你了解到一个成功获批案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法规标准仅仅是列举了需要满足EB-1A移民类别申请合格的客观证据,而在具体审批过程中,审核官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即对于证据会自由、广泛地做出评估和判断。换句话说,一个案子要获批除了满足 “门槛证据” 法规标准的要求,还要满足审核者自由裁量权下的要求。

因此,仅仅提供基础文件证据还不足以满足EB-1A的全部要求。移民局官员在 “最终优点判定阶段”,通过审核你提交的证据,主观上来决定证据是否足以把你和别人区分,受益人是否满足法规对杰出能力的真正要求,例如“持续获得国家范围或国际上的赞誉”、“通过广泛文件证明出受到业内认可”、“已经成为一小部分比例上升到所努力领域极为顶层位置的人士之一”。

对于杰出教授和研究员移民类比,这种自由裁量权体现在第二步最终价值判定阶段判定是否在学术领域已经获得国际认可的杰出地位”;对于EB-2中特殊能力类别,则是判定是否“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特殊专业能力未来会对美国国民经济、文化、教育或福利事业持续做出贡献”等。以上这些主观上的判定都属于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许多申请案失败都是审核者在自由裁量权下的主观理由,所以仅仅提交了你认为合格的证据就期待审核通过是不现实的。

这种自由裁量权还体现在:

1、根据移民法8 USC 1357(b)小节和8 CFR103.2(b)(16)(i) 条,对于移民局官员通过查询移民局内部或其他政府机构文件、系统、数据库或公开信息来判断证据的真实可靠性拥有自由裁量权。例如,一个移民局官员,行使自由裁量权,可以通过查阅公开的国家商业网站核查申请人公司结构信息;又如,一个移民局官员,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搜索非公开的美国政府数据库核实申请者在美国非移民停留历史的证据。

2、在移民法8 CFR 103.2(b)(8)条下,USCIS官员在适当的条件下,对于发出 RFE 和 NOID有自由裁量权; USCIS官员同样在某些情况下,对于不事先发送RFE或NOID而直接拒绝申请案有自由裁量权。

3、根据移民法8CFR103.2(b)(8)(i) 条,如果所有法规标准依据 “优势证据标准” 已得到满足,审核者可以依据自由裁量权提出附加问题,虽然申请方已经满足基本要求,但如果没有证明出能够满足审核者全面慎重考虑下的自由裁量要求,审核者有权发出拒绝或发出NOID意图拒绝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