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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局审批EB1解析 (6 )-对EB-1B审批联邦法规8CFR 204.5(i)(3) 条对杰出教授或研究员申请必须提供的证据作出了规定;移民局《审裁官现场作业手册》AFM Chapter22.2 (A) (i) 对杰出教授或研究员申请的证据评估作出了规定。支持EB-1B杰出教授或研究员申请所提供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出外国人在所申请的学术领域获得国际认可的“杰出”地位。
联邦法规8CFR204.5(i) (2) 条对学术领域的定义是: “学术领域是指为在经认可的美国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而提供的一个专业知识体系”。 依据法规,一个专业知识体系要比仅仅一门课程或非常特定的专题范围宽广。因此,证明外国人是所申请学术领域的杰出教授或研究员时,申请人要证明出该学术领域是在受认可的美国大学或高等教育究机构中为教学提供的一个专门知识体系。
除此而外,在申请中还要证明来自日后合格雇主永久、终身的职位邀请或雇佣关系(如果是研究岗位, 只限于永久职位),同时证明外国人在将从事领域以往至少有三年的教学或研究经验。对于杰出教授或研究员,同EB-1A不一样,要有美国雇主的支持,这也意味着中国大学里的教授或研究机构的研究员要申请EB-1B,前提是你得找好了一份在美国同一学术领域的类似工作。你在中国的教学或研究在美国有对应得学术领域,得到美国类似机构认可并愿意聘用你,你才有资格申请此类别的移民。
在审理EB-1B过程中,USCIS官员会首先依据优势证据法则标准来评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客观上满足该类证据的法规标准要求;之后USCIS官员在针对此移民类别所需专业才能的高水准程度做最终优势判定时,会把所有证据放在一起,整体上考虑和评估。
第一步
评估所提交证据是否满足任何一类法规证据标准。第一步审查仅限于判定同申请一同提交的证据是否依据优势证据标准,至少满足8 CFR 204.5(i)(3)(i) 条下六类法规证据标准中的两类:
1. 在学术领域因杰出成就获得主要名次或奖项; 2. 因杰出成就加入协会组织; 3. 有专业、主要行业或其他主要媒体对个人及其工作的报道; 4. 曾在本人专业领域参加评审工作; 5. 对本领域做出科学或学术的研究贡献; 6. 在专业期刊或主要媒体发表学术文章。
根据相关规定,USCIS官员应该客观考虑依法规标准提供证据的质量和标准,以判定是否某一类法规标准被满足。USCIS官员不被允许在第一步审查中对外国人是否 “因在特定学术领域内杰出而获得国际认可”作出判断。
第二步
在“最终价值判定”阶段,将所有证据放在一起,在自由裁量权下,整体上综合判定是否申请人已经“因在特定学术领域内杰出而获得国际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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