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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充分(sufficient) 而不是过多(excessive)的证据材料一个成功的申请案往往是具备足够有说服力的详细证据和排除不必要重复或无关事实/论据的完美平衡。 一位移民局官员告诉我们,近年来,他们发现移民申请递交的材料有越来越多,越来越厚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申请人向移民局递交过多的推荐信。过去十几年,EB-1A/B申请中推荐信的数量不断增加,由三、四封到六、七封,更有甚者递交十来封。这种做法其实适得其反,推荐信的数量对申请结果毫无影响,三四封高质量的推荐信大大胜过七、八封内容重复、空洞褒奖、缺少可信度的推荐信;二是证据材料铺天盖地。有些申请案提交了大量无关或相关性不大的证据材料(包括申请人勤奋工作、勇于钻研或是热心公益的证据材料),或许是期望以量取胜和以情动人。这种做法往往适得其反,把真正的直接有力证据淹没在无关材料中。
一些申请人以为递交材料多多益善,越厚越好。这是一种误解。实际情况是:呈请人提供了堆积如山的材料,整日繁忙的移民局审核官员却很反感看到这些不必要的冗长材料。 近期,位于德州移民局服务中心通过移民律师协会再次提醒申请人:递交过多材料会影响案件审理。有移民官私下表示:非常不喜欢看到超厚的证据材料(“over-extensivesupporting documentation”)。以往也有移民官建议应该以三英寸为限。但到目前为止,这种现象并没有改观,而且主要出现在EB-1A/EB-1B和国家利益豁免(NIW)类别的申请中。 虽然并没有限制递交多少证据材料,移民局也没有明确讲过递交过多证据材料会如何影响案件审理,但根据我们的经验,往往会出现以下情况: 1、移民局要求补充材料(RFE); 2、案件审理时间明显拉长; 3、申请直接被拒。 事实上,移民局审查官员不会被提交材料的数量打动;他们可能把特别多材料的申请先放到一旁,而去审核材料较少的申请案。 对于EB-1移民申请案,当事人可能有很多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如何选择即充分有力,又不无用冗长的真正证据,是十分关键的。有一个基本原则,申请人只需要向移民局提交与“依法主张”中的法律要求直接相关的证据。或者换一种说法,根据十类证据标准,看你的证据哪些直接符合就递交哪些,提交可以直接证明符合法规标准的证据,剔除与法规标准无关的证据;在提交前的最后自我审核阶段,如果证据材料还很多,就要再次剔除相关性不强的证据,只保留与法规标准密切相关的证据。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证据材料很多又都相关,就只提交最强有力的证据。例如,如果你已经有第一财经、南方周末等主流媒体的充分报道,就不必要再附上济南日报,海峡都市报上的“豆腐块”,提交不符合”主要媒体“要求的证据往往会招来RFE或拒绝。 移民局发放RFE的原因有很多,有一种是移民官看到申请人提供了大量旁杂无章的证据材料,心生反感,失去继续阅读下去的耐心和兴趣,就直接发出RFE要求申请人重新证明所递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要求,更有的移民官则直接拒绝了申请。出现这样的情况,对于申请人来说一点不冤枉,虽然他们递交了大量材料,而却没有让移民官一下子看到真正的证据。这好比在法庭上,当事人把话题扯远时,法官往往会打断,要求只陈述与本案有关的事实。从另一方面来看,申请人的竞争对手是其他申请人,除了自身条件,别人提供的是既充分又恰当有序的证据材料,当移民官看到你这里,发现乱七八糟,繁杂臃肿,当然很难留下好的第一印象。 申请人要向移民局提交“充分”(sufficient) 而不是“过多”(excessive)的证据材料。 为此我们建议: 一、申请人要选择性地提交最强的证据。不要往申请材料里塞不能够充分支持的证据。用强有力的证据主张符合三到四类法规标准比用边际证据主张符合更多类别标准更好。此外,在具体操作中,只提交刊登在学术期刊上论文的首页(含题目和作者名字)和期刊封面就够了。每篇学术文章可能可以长达几页到十几页,都放上去不但平添翻译量,使整个申请包显得臃肿笨拙,而且审核者也不会全部阅读。
二、只提出有说服力的论点。由于移民局并没有任何清单建议,审核者必须要被说服你的申请案有优势。如果你主张的论点冗长无味,审核者在了解到你的优势前就会失去继续阅读和考虑的兴趣。但如果你的主张太短且无法有力证明,审核者也不会被说服。一个成功的申请案往往是具备足够有说服力的详细证据和排除不必要重复或无关事实/论据的完美平衡。比起任何类型的移民申请,EB-1A申请成功与否更是建立在主张的力度和有效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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