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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信的负面效应现在,绝大部分EB-1A的申请者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都会附上推荐信,作为支持申请的证据,特别是作为证明“原创贡献”意义重大的证据。相关移民法规、美国移民局章程和审理程序中都没有要求必须提供推荐信。但是在实践中,审理官员早已习惯看到推荐信。一些申请人也会把专业领域内的专家证言作为推荐信的补充,还有一些申请人会以证明信的形式提交这类信件。
另外一些申请人出于保密等各种原因,不愿请别人提供推荐信。如果缺失推荐信,申请人就要提供更多逻辑清晰,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在其它支持材料方面更下工夫。这些材料可以包括申请人工作的背景信息,工作的现实利益,行业、国内或国际影响力,对业界的冲击,对同行的改变等等,以弥补缺乏推荐信的不足,确保美国移民局官员可以在没有推荐信的情况下由其他材料仍然可以读懂你的工作意义。当然,如果可以,也不要轻易放弃推荐信,起码它们可以帮助移民官迅速了解你的工作。 如果是提交推荐信和证言,就要提供尽可能多的细节,对申请受益人的贡献做出详尽解释,描述为什么这种贡献是独创性的,而不是复制别人的工作,还要具体说明为什么和怎样意义重大。对于贡献重要性泛泛而谈的一般性陈述是远远不够的。美国移民局的审核者不是行业专家,呈请人只有详尽解释,充分论证,才能让对方理解申请受益人贡献的重大意义。 在许多RFE和拒绝信中,你都可以看到审核者花大量笔墨指出推荐信如何不合格,为什么无法证明出所主张原创的”意义重大“或申请人具备“杰出能力”。总之,一旦使用推荐信,就必须把它写好,不然适得其反,产生负面作用。这种反面案例在实践中非常常见。以下这几段话,是来自真实案例中移民官对所提交推荐信的评价: “当我们用他推荐信中内容审核他的主张时,我们发现这些推荐信并没有充分说明为什么申请受益人的角色是领导性或关键性的,也没有说明他的表现引导球队成功和取得战绩。我们进一步得出结论:无论是他本人还是推荐信都没有给出他的角色上升到领导性或关键性的明确实证”。
“在上诉中,申请受益人主张“并不需要详细阐述”,同时争辩我们没有遵守“法规直白语言含义”原则。就像我们过去裁决指出的一样,对法规和条例语言上重复并不能承担起申请受益人举证的责任。如果没有确凿证据,推荐信中的陈述就不足以说明申请受益人符合这一标准。见8 C.F.R. §204.5(h)(3)(viii) ”。 “申请受益人提供来自D的推荐信中指出,自己为所在大学的管弦乐做出了意义重大的贡献,而相应法规字面上明确说这种贡献应该整体上升到对行业领域意义重大的层面,而不仅是对于一个项目或对于一个组织。参见 Visinscaiav. Beers, 4 F. Supp. 3d at 135-136。 虽然推荐人在信中指出申请受益人“在德国是音乐教师和表演家追捧的人”,但推荐人没有解释申请受益人如何整体上对其领域产生影响”。
“其它的推荐信也是一些基本介绍,没有具体说明申请受益人在专业领域所做的重大贡献。这些信表明申请受益人的才能和经验受到钦佩,但这不足以满足他的举证责任。例如,提交的证据既未表明申请受益人对该领域其他音乐家的影响,也没有表明该领域由于他的工作而得到显著改变。因此,申请受益人没有提交出符合本法规标准的简明语言要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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