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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FE的前世今生: 移民局十年从“如可能”到“无可能”的政策纠结美国移民局于2018年7月13日在网站发布新闻, 公布了一份有关RFE的新政策备忘录(PM)编号为PM-602-0163。虽然不是PM2.5,但经过一些华文媒体的煽风点火,不亚于PM2.5爆表,引起美国华人世界乃至大陆移民群体的强烈关注。对这个PM,媒体的解读基本雷同: “直接'枪毙'!9月11日起移民局规定所有移民或非移民签证再无补件机会” “移民局不给补件机会!只要缺文件就直接拒绝!”
“缺文件就直接拒绝,移民局新政遭质疑” 一场由媒体发动的移民政策雾霾开始四处弥漫……一些移民律师纷纷发言,也有“愤慨“接受采访的,声称如移民律师协会出面状告移民局一定会赢……. 不是他们想的那样! (具体四点结论见文章最后)
先介绍几个概念。都说美国是法律大国,法律至上,一切依法行事,那我们就从法说起,从移民法、司法部和移民局讲起。这样你才能明白我们后面谈的…… 移民和国籍法案 (INA) 美国移民局隶属于美国司法部。移民法的执行权属于司法部长,司法部长通常授权移民局,移民局实际成了移民法的核心执法机构。换句话说, 司法部长授权移民局长实施执行《移民与国籍法》以及所有其他与移民、归化和国籍有关的法律。INA是法律,是指导司法部、移民局乃至每一个移民官员 (IO)进行移民审查的最高纲领。 联邦公报 (FR) FR是美国联邦政府的政府公报。内容主要包括两块:一是美国联邦机构的规则,二是拟议中的规则与公告。公报除了美国联邦假日外,每日出刊,由联邦公报局发行,并受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监督。联邦公报局每年会将已经法典化的规则分类整理出版一份年刊做更新,名为《联邦规则汇编》,每一项规则都带有编号(CFR)。所以当你看到代CFR编号的就已经成为联邦法律的法条。 审裁实操手册(AFM)
政策手册(Policy Manual) USCIS负责对美国的移民政策进行了全面审查,以提高质量,透明度和效率。通过广泛和持续的审查,USCIS创建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手册(Policy Manual),这是美国移民局集中的在线移民政策存储知识库,将最终将取代审裁实操作手册,USCIS移民政策备忘录站点和其他政策知识库。USCIS政策手册致力提供政策的透明性,包括易于理解地概述政策,同时还提高对政策认知的一致性,质量和效率。 USCIS政策手册包含USCIS的官方政策,所有USCIS官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 政策备忘录(PM) 美国移民局随时会通过编号的政策备忘录发布对审裁实操作手册和政策手册的修改和完善。各种政策和程序备忘录为USCIS审裁官员处理申请和呈请移民利益提供指导,同时保护国家安全。在使用政策备忘录文件时要注意版本更新标记印章,或是否已经纳入政策手册。政策备忘录通常用于培训和指导USCIS人员履行与申请和呈请裁决相关的职责。 明白了吧,移民局要遵守移民和国籍法案和联邦规则,同时给员工也制定了许多指导审理和裁决的条条框框,包括:审裁实操手册,政策手册和政策备忘录。读到这里,你可以初步了解到文章开头提到的PM的作用和地位了吧。
联邦法律中的 8 CFR103.2(b)(8)条款
联邦法律8 CFR103.2(b)(8) 条款是专门规定USCIS何时该发放RFE或NOID,何时不该发放,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如果随请求的利益提交的证据确立起符合资格,USCIS将批准所请求的利益,但如果适用的法律或规则要求批准还要基于USCIS的自由裁量权, USCIS就要在提交的证据既能确立符合资格,也能满足自由裁量权下的要求之情况下,才能批准。如果提交的证据不能确立起满足资格, 就应该因此被拒绝。 ii)初始证据。 如果所有需要的初始证据并没有利益请求一同提交, 或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出符合资格,USCIS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基于缺乏初始证据原因或未能证明出符合资格的原因,而拒绝; 或者在USCIS提出的规定期限, 要求提交缺失的初始证据。
iii)其他证据。 如已提交全部所需初步证据, 但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出符合资格,USCIS可以: 基于未能确立符合资格原因, 拒绝; 或者要求申请人或呈请人提供更多信息或证据,并在USCIS指定的期限内答复;或者通知申请人或呈请人拟拒绝的意图及依据,并要求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iv)过程。 要求提供证据的RFE或意图拒绝通知NOID将以普通或电子信件发出,并将指明所需证据的类型,和是否需要初始证据或额外证据,或意图拒绝的原因, 可以令申请人或呈请人充分了解和获得足够的信息来回复。RFE或 NOID通知将标出答复的截止日期,但在任何情况下,RFE最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2周,NOID的最长答复期限也不得超过三十天。USCIS将不会给予额外更长时间来回复RFE或NOID。 以上编号为8 CFR103.2(b)(8) 的联邦法律,属于国家一级正在执行的法律,是国法,效力远远高于移民局家规,如审裁实操手册,政策手册和政策备忘录,后三者是执法部门的实操指南,都无权与国家法律抵触。看到这里,小伙伴们是否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移民局审核官员(IO)们自始至终被联邦规则赋予一把尚方宝剑: 全面的自由裁量权 这包括: 缺乏初始证据,有权利直接拒绝 缺乏初始证据,有权利发出RFE 缺乏其他证据,有权利直接拒绝 缺乏其它证据,有权利发出RFE 缺乏其他证据,有权利发出NOID
脑补一下:初始证据(Initial Evidence)指的是一个申请最基础的证据材料,例如表格,签字,付费支票及必须的基础证明文件,如体检表,公证书,经济担保书,宣誓书等…….连这些都不给人家…如何要求批准?….当然在申请中,有些是疏忽,但有些更是故意,如想赶在排期前提交I-485,来不及体检,就先交上去,等着RFE再补。其它证据是指移民局认为进一步能够证明符合所主张移民利益资格的文件。 相关的联邦国籍法律其实一直没有变,就是说IO们面对缺乏证据的案子,一直有这种想发RFE就发,不想发就可以直接拒绝的权利,不是2018版PM-602-0163带来了什么新政,造成政策雾霾,所以大可不必过分解读。
那么,移民局官方网站的新闻稿为什么又引出如此关注和误解呢…..这就要从他们对自家的“家规”之反复纠结说起,大家先记住两句话:
“如可能,应该避免RFE” (RFEsshould, if possible, be avoided.) “没可能" (No Possibility)
如可能-没可能,就是这一对兄弟,纠结了移民局领导,也折腾了IO和申请人。我们要从2007年,修订AFM移民局家规讲起……
修订AFM-2007 2007年4月17日,移民局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去除标准化RFE处理时间表”,作为最终规则 (公告编号72 FR19100)。2007年6月1日移民局发布内部备忘录(HQ 70/11, 70/12 AFM Update AD07-05)加入 Appendix 10-9内容,完成修订AFM。最终规则和修订的AFM在联邦公报发布后60天,即2007年6月18日生效。
最终规则明确要求申请人和呈请人提交包含所有支持性初始证据的完整申请。此外,公告表示:移民局可以选择直接拒绝不完整的申请,虽然会明智地行使这一选择。看看,人家再次重申有直接拒绝的尚方宝剑,只是后面很NICE的表达一句:“会审慎明智地“举起宝剑
根据最终规则:对于RFE的最长回复时间仍就是12周,NOID则为30天。规则排除了超过 12周的最长期限延时回复RFE,排除了超过30天的最长期限延时回复NOID,也排除了超过USCIS设定更短期限的延时回复。
但尽管如此,该规则并未排除一般性要求,即呈请人或申请人有机会审查和反驳他或她不知道的对自己的不利信息,这个我们后面会介绍。 AFM10.1(c) 被修订为如下:(以下斜体字为笔者加入点评,非法规内容)
如果一个申请或呈请缺乏需要的初始证据,USCIS可能会拒绝不完整的申请或呈请,虽然审核者会被敦促明智地行使此选择,或者发出RFE。USCIS可以为申请人或呈请人分配灵活的时间来提交对RFE的回复。见附录10-9。但是,回复的最长时间不能超过12周。8 CFR103.2(b)(8)(iv).
•基于现有材料,拒绝申请或呈请; •基于上述两个原因,拒绝。 AFM 10.3(f)条款被修订为如下: 10.3 一般裁决程序
AFM 10.5条款被修订为如下: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以一份要求证据(RFE)的形式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提交寻求移民利益的申请人或呈请人提供缺失的初始证据或额外证据。 (2) 发出RFE之前的考虑因素。 如可能,应避免使用RFE。要求提供额外证据,或为了获取额外信息,而退回一个申请案可能会对USCIS资源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令其他审核者重复工作和推迟完成案件。
特别是,应仔细考虑对于“自由裁量权”证据的要求。例如,如果呈请人是一家小型初创公司,要求提供纳税申报或其他财务信息作为呈请人提出“H”签证呈请雇佣可行性的证据可能是合理的,但如果呈请人是财富500强企业员工,则可能是不合理的。
简而言之,应努力要求提供彻底,正确决策所需的证据,而不应该“钓”证据。 如果需要RFE,审裁官必须:
(2)要求提供证据。 有时,额外的证据可能在案件初始审查期间,给审核者带来始料不及和无法确定的新问题。如上所述,审核者通常可以通过在案件仔细地初始审查后,发出明确的RFE,来避免这种情况。 (3)对于证据不足案件的其它选择。
•检查 - 如果当地办事处的政策允许进行现场检查; 和 许多人害怕收到RFE,这回知道除了RFE,人家还有叫你去面试、现场检查和启动调查的权力吧。
(2)灵活的回复时间。新规定允许USCIS为申请人和呈请人分配灵活时间来回复RFE。RFE回复时间取决于所要求证据类型,如是否易于获得以及是初始证据还是额外证据等因素。
(3) 最长回复时间。RFE的最长回复时间继续为12周。根据8 CFR 103.5(b)的规定,在截止日期后不超过三天通过邮件收到回复,仍算按时提交了回复。RFE不允许延长超过12周的限制,NOID不允许延长超过30天的期限。
如果根据这样的不利证据作出拒绝申请或呈请的初步决定,美国移民局必须向申请人或呈请人发出NOID的书面通知。如上所述,法规赋予申请人或呈请人最多30天期限做出回复。
·如果证据证明符合资格,USCIS可以批准申请或呈请。
在这种情况下,移民局可以因为不符合资格而拒绝申请或呈请。另一方面,USCIS可以自行决定要求在不超过12周的规定时间内提供更多证据。(看这里还是说有直接拒绝和发出RFE两个选项)
(iii) 没有提交初始证据。
(6) 申请人或呈请人回复RFE或 NOID。
(i)不同选择。
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或呈请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来回复RFE或NOID:
·提供一份包含所有被要求提供的证据的完整回复; 或 ·提供部分回复; 或 ·撤销申请或呈请。
(ii)所要求的材料必须同时提交。
申请人或呈请人必须一次性,连同原始的RFE或NOID,同时提交所有要求的材料。然而,如果申请人或呈请人只提交了部分所要求的证据,移民局将视为申请人或呈请人要求只基于提交的证据作出裁决。
(iii)对RFE 或 NOID的回复失败。
如果申请人或呈请人未按规定日期回复RFE或NOID,USCIS可以:
·基于现有材料拒绝申请或呈请; 或
·同时依据上述两条原因拒绝。 (iv) 本人到场程序中未出现。
如果申请人或呈请人在任何所需本人到场的面试或生物信息采集程序中没有出现,移民局应基于申请人或呈请人的放弃而即刻拒绝申请。
然而,移民局将不会出于以下原因拒绝申请或呈请:在预约时间之前,申请人或呈请人提交了地址更改通知或提出重新安排时间的请求,美国移民局认为这可以合理解释为什么在原来的预约时间没有出现。 2007年的AFM修订(后在2011年7月7日再次被修订,主要是关于回复的邮寄时间)始终还是依据国法-联邦法规,我们从上面的修订内容可以看出,IO始终还是有直接拒绝和发送RFE两个选项,只是这份家规里多了一句话“如可能,应避免使用RFE ”,出发点是让IO先考虑使用内部资源查找信息,以便提高效率。但是。正是这一句如可能,导致后来的…… 政策备忘录PM-602-0085 2013年6月3日,司法部总检察长办公室对于2007年6月18日版AFM中10.5(a)中的“如可能,应避免使用RFE”产生疑问,USCIS随即发布了编号为PM-602-0085的政策备忘录,对该章节进行修改,同时进一步明确RFE和NOID的作用。这份PM-602-0085政策备忘录的主要内容如下:
总检察长办公室(OIG)发布的一份题为“移民服务官员反欺诈对于USCIS审核程序和政策影响”的报告提出了对在裁决中正确使用RFE问题关心。 OIG报告引用了USCIS 2007年6月1日,题为“取消RFE标准化处理时间表最终规则8CFR§103.2(b)。” 那份美国移民局备忘录修订了AFM10.5(a)(2)的内容, 加入“如可能,应该避免使用RFE。” OIG提醒: 这句话被一些移民官员断章取义。为回应OIG报告并确保一致性,此PM阐明了USCIS关于发送RFE和NOID的政策。 美国就是一个讲法的国家,执法者在操作指南里加了一句话,如有违背法律的嫌疑,就会被揪出来…… 政策: 在8 CFR 103.2(b)(8)条款下,美国移民局有权在适当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发出RFE和NOID。在某些情况下,移民局也有权在不事先发出RFE或NOID的情况下直接发出拒绝通知。这份PM为行使该自由裁量权提供指导。本政策备忘录中的指导方针不仅适用于申请和呈请,而且适用于请求延期行动和其它非移民利益请求分类的裁决。本政策备忘录强调,RFE不应被避免;为确保事实和法律,应使用RFE。
在这个标题下所阐述的指导方针通常是适用的。但是,也可能在特殊情况不适用一般原则。这种特殊情况会伴有特殊的指导方针来替代。在没有特别指示的情况下,审核官员必须遵循这些一般原则。
· 理解适用于特定申请、呈请或请求的证明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适用于”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在该标准下,个人必须证明出”比不像更像是”来满足所需的每一项要素。 · 审查所有证据来确定在适用的证据标准下, 是否每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都得到满足。欺诈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顾虑应根据FDNS和CARRP程序进行审查。 如果所有必要的要素在适用的证据标准下都得到满足,包括任何额外所需自由裁量权下的要求,则该官员应批准申请、呈请或请求, 而不发出RFE。8 CFR103.2(b)(8)(i)。 如果提交的证据的总体不符合适用的证据标准,而审核者又确定无可能(No Possibility)有额外的信息或解释来弥补,则审核者应发出拒绝通知。 RFEs。如果没有提交所有必要的初始证据或者该审核官员确定提交的证据的总体上不符合适用的证据标准,则该官员应发出RFE,除非他或她确定无可能有其他证据来弥补。 (在努力去除“如可能”的影响时,又植入了“无可能”的概念…….) NOIDs.在AFM 10.5(a)(3)条款下, 需要发出NOID。在拒绝以下表格提交的任何移民利益请求之前,必须先发出一份NOID: 根据8 CFR 204.309(a)中的强制性拒绝理由,表格I-800 A(与收养有关); 根据8 CFR 204.309(b)中的强制性拒绝理由,表格I-800;或 根据8 CFR 245.18(i), 在I-485表格中, 医生未能附上他或她的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条件说明。
根据8CFR 103.2(b)(16).在裁决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或呈请人并不知道的不利信息时,也需要发出NOID。
在下列情况下,发出NOID也是适当的:
•提交的证据很少或没有(例如, “骨架式提交”)或
B. 进一步的考量
申请人或呈请人必须一次性,连同原始的RFE或NOID,同时提交所有要求的材料。然而,如果申请人或呈请人只提交了部分所要求的证据,移民局将视为申请人或呈请人要求只基于提交的证据作出裁决。8 CFR 103.2(b)(11)。 除了RFE之外,官员还可以通过咨询USCIS或其他政府文件,系统和数据库,或通过易于获取的公开信息来验证证言或证实证据和信息。8 USC 1357(b); 8CFR103.2(b)(16)(i)。例如,审核官员可以自行决定通过咨询公开的州商业网站来核实与呈请人公司结构相关的信息。 另一个例子,审核官员可以通过搜索非公开的美国政府数据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查证个人在美国非移民居留历史的证据。任何此类额外证据必须列入“官方记录”,除非获得特别豁免,如属于特定分类材料的情况。此外,某些类别的证据,包括商业数据报告和“仅供官方使用”(FOUO)的材料,必须与“官方记录”分开存档和保管。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AFM第10.2章, 官方记录。
在 8 CFR 103.2(b)(16)(i)条款下, 如果对个人的裁决是基于不利信息,并且该人不知道这些不利信息正在被考量, 则审核官员必须告知这些信息,在做出抉定之前,给他或她反驳的机会。任何由个人或代表个人提出的解释,反驳或信息都必须包含在官方记录中。某些机密材料例外。
以上为2013年6月关于RFE和NOID的PM。此前,USCIS在2004年5月和2005年2月,还发布过关于RFE和NOID的第一份和第二份内部备忘录。 2004年青年节的这份内部备忘录强调:对于每一个案子的审批,RFE不是必须的。例如明显不符合法律或规则的基础要求,明显无法证明符合资格的申请或呈请。这份内部备忘录给出了一些例子:
·非合格亲属,提交I-130表格申请 ·海外无关联公司,提交L-1申请 移民局认为,明显不符合法律或规则基础要求的情况,还包括申请人或呈请人明显无法证明满足符合资格的要求,例如: ·公司为员工提交H-1B申请,员工的学位明显不能满足H-1B法规对学位的要求 ·E-1贸易商人或E-2投资者不是来自美国贸易协定伙伴国家的公民 ·雇主为员工提交H-2B呈请,员工在美已经超过最长3年停留期 移民局认为向上述情况,就不需要事先发放RFE,而是直接拒绝。 大家现在看明白了吧,移民局也挺苦的,每天接到大量无效申请或呈请,才反复纠结RFE的操作指南,而不是要为难有效的申请…… 此外,例如雇主作为呈请人提交I-140,要证明工资支付能力,申请指导中列明初始证据包括:公司年报,联邦报税表以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三类文件。如只提供上述三个文件里的一份,IO认为证据不完整,呈请人没有担负起举证的完整责任,也可能直接拒绝。 2004年5月4日这份内部备忘录同时表明: 根据当时联邦规则 8 CFR 103.2(b)(8)条款, 移民局只被要求在一种情况下发布RFE - 当初始证据缺失时。初始证据是法规以及申请或呈请所附说明特别规定的证据。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例如当证据引发潜在有关资格的基本问题或未完全确定起符合资格时,RFE的发布是自由裁量的。 综上所述,如果审核者确定申请人或呈请人并没有担负起证明其符合所寻求利益资格的法定责任,可以直接拒绝,可以不在最终裁决前自由裁量发出RFE。如果案件被拒绝,申请人或呈请人,可以在某些情况下,根据8 CFR 103.3和103.5提出上诉或动议重新开案或重新考虑。
移民局承诺提供高质量的审理决定。审核官员必须全面评估案卷记录,并且按法规要求明确说明拒绝的具体原因。拒绝应写的具有足够针对性,可以经受司法审查,并且必须写出对申请人或呈请适用的上诉程序介绍。
过了不到一年....... 2005年2月16日,移民局发布第二份关于RFE的内部备忘录,同时修订了8 CFR 103.2(b)(8) 。原因是根据当时越来越多的案例复查,发现前一份备忘录正带来一种误解,认为不需要发放RFE,就可以直接拒绝一个案子,即便是RFE会给申请人和呈请人带来合理解释IO疑惑,建立满足资格的机会。
看到这里,真有被当成客户的感觉啊 2004年有关RFE和NOID的第一份内部备忘录,强调了明显不符合法律或规则的基础要求,或明显无法证明符合资格的申请或呈请,就不需要事先发放RFE,而是直接拒绝。这同今天的政策精神也是一致的。
如果所有必要的要素在适用的证据标准下都得到满足,包括任何额外所需自由裁量权下的要求,则该官员应批准申请、呈请或请求, 而不发出RFE。8CFR103.2(b)(8)(i)。
又引出一个“无可能”(No Possibility)的概念......
看到这里,有没有这样的感觉:每一个后面版本的PM,都是在弥补前一个版本带来的“误解”,而又产生新的“误解”......先不管他,我们下面还有讲完这个“无可能”的故事。
政策备忘录PM-602-0163 2018年7月13日,USCIS再次针对AFM中的10.5(a)和10.5(b)章节进行修改,发布编号为PM-602-0163的政策备忘录,主要针对审核者对于不事先发放RFE或NOID而直接拒绝一个申请或呈请提供最新指导方针。这份编号为 PM-602-0163的政策备忘录将于2018年9月11日正式生效,完全废除了上一份于2013年6月3日生效, 编号为PM-602-0085的政策备忘录。新PM的主要内容包括: 注:以下斜体为解释或点评
才会在不事先发送RFE或NOID的情况下直接发出。这份新的PM澄清了如何处理这些申请以及缺乏必要初始证据的申请。
2013年PM解释说,当已提交的证据在所有方面都能够确立符合或不符合所要求的特定利益时,不应该发出RFE。就是说, 如果提交的证据没有确立起符合资格或不符合资格,2013年的PM将审核官员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现有证据材料上。而根据8 CFR103.2(b)(8)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现有提交的证据不能确立起符合资格, 审裁官员既可以拒绝申请,呈请或请求,也可以发出RFE或者NOID。
(如果你仔细读了前边一万字的背景,就会觉得不必大惊小怪,移民局又一次在解决历史问题,是指导内部审核的沟通和误解,仅此而已……) 政策
根据USCIS的惯例和规定,审核官员将在适当情况下继续发出法定拒绝,而不事先发送RFE或NOID。这包括申请人,呈请人或请求人对所寻求的利益/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基础,或根据已终止的计划提出利益或救助请求。不事先发出RFE或NOID而直接拒绝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豁免申请, 需要证明一位合格的亲属处于极端困境,但申请人声称对其他人造成极大困难,但没有任何作为合格亲属的证据;
·基于家庭为家庭成员提出的签证呈请, 但不属于法规包含的亲属类别。
(这些例子其实都是在说明直接拒绝是针对明显没有法律基础的申请,和2004年PM的例子属于一类)
审核官员应当核查当前的政策和操作程序,以获得适用于特定申请,呈请或请求的进一步指导。此外,任何类型的诉讼或受法院命令或禁令约束的案件必须根据诉讼判决解决。 基于缺乏足够初始证据的拒绝
如果所有必需的初始证据未随利益申请一起提交,USCIS可依据自由裁量权, 基于缺乏必要的初始证据确立起符合资格, 拒绝该利益的请求。在不发送RFE或NOID的情况下可能被拒绝的申请示例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的豁免申请只附带很少甚至没有支持证据; 或
·法规,法条或表格说明特别要求申请时提交正式文件,或其他表格,或能确定符合资格的证据,但没有提交的情况。例如,基于家庭或雇佣的类别,在申请注册永久居民或调整身份状态(I-485表)时的支持宣誓书(I-864表)未提交(如需要)
审核官员应当核查当前的政策和操作程序,以获得适用于特定申请,呈请或请求的进一步指导。此外,任何类型的诉讼或受法院命令或禁令约束的案件必须根据诉讼判决解决。此外,某些表格说明或法规可允许申请人,呈请人或请求人在所有必要的初始证据准备好之前就提交表格,或者可能限制USCIS仅仅单纯基于提交有限证据而拒绝的权利。
这也符合USCIS对于RFE的一贯态度,并没有改变:直接拒绝多是针对缺乏最基础的初始证据的提交。
其他考虑因素
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对RFE的回复会带来新的疑问的情况下,可能需要后续RFE。所以,如果可能的话,审核官员应在一个RFE中包括他们预计必须提出的所有额外证据要求。审核官员仔细考虑证据中的所有明显差距,将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多个RFE的发放或拒绝。
对于RFE或NOID,申请人,呈请人或请求者必须一次性提交所有要求的全部材料,以及原始的RFE或NOID。如果只提交了部分要求的证据,USCIS会视为是要求基于所提交的材料作出裁决。见See 8 CFR 103.2(b)(11)。此外,未能提交可排除疑问的证据将成为拒绝请求的理由。见8 CFR103.2(b)(14)。 除了RFE之外,审核官员还可以通过咨询USCIS或其他政府文件,系统和数据库,或通过易于获取的公开信息来核查证言或证实证据和信息。见8 USC 1357(b)。例如,审核官员可以依据自由裁量权通过咨询公开的州商业网站来核实与呈请人公司结构有关的信息。
在8 CFR 103.2(b)(16)(i)条款下,如果对申请人,呈请人或请求者不利的裁决是基于负面性信息,并且申请人,呈请人或请求者不知道该信息正在被考量,如果适用, 审核官员必须告知申请人,呈请人或请求人该信息,并在作出裁决前提供给对方反驳的机会。由申请人,呈请人或请求人, 或他们的代表提供的任何解释,反驳或信息必须包括在保留在官方记录中。某些机密材料例外。
实施
AFM被做如下修改:
(1) 10.5(a) 修改如下:
(a) 总则
* * * (2) 发送RFEs前的考量
对案件的初步审查应该是彻底的。虽然举证责任在于申请人,呈请人或请求人一方,但在发出RFE或NOID之前,审核官员可以评估所需信息是否可在USCIS数据库或系统中获得。有时,在申请,呈请或请求中未提交的某些证据或信息可能很容易在其他USCIS记录中获得,或者可以从外部来源获得。如果此类信息可在USCIS数据库或系统中获得,则官员应该从这些来源获取信息,而不是发出RFE或NOID。审核官员可以通过咨询USCIS或其他政府文件,系统和数据库,或通过获取公开信息来自行确认或证实证据和信息。8 USC 1357(b).
审核官员不应要求裁决范围以外的证据或非必要的证据。一般而言,审核者可以,但不是必须,发出RFE或NOID,并且他们保留自由裁量权,在不发出RFE或NOID的情况下拒绝不符合资格的请求。
当一个RFE适用时,它应该:
(1)阐明(还没有证明出的)符合资格的要求以及为什么提交的证据不充分; (2)阐明适用的法律,规则或表格所特别要求的、任何缺失的证据; (3)阐明可以提交以确立符合资格的其他证据的例子; (4)要求提供证据。
RFE要求应该包含审核官员能预计到所需的全部额外证据,并说明答复的截止日期。审核官员仔细考虑证据中的所有明显不足,将最大限度地减少多个RFE的发放或拒绝未能确立起符合所寻求利益的资格。在某些情况下,针对RFE提供的证据可能会引发审核官员在案件初始审查期间未发现的资格问题或发现新的调查线索。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后续RFE或NOID。但是,如果没有提交RFE所要求的排除重要调查线索的证据,就会成为拒绝该请求的理由。8 CFR103.2(b)(14). 法定拒绝
如果任何申请,呈请或请求没有任何可以被批准的基础, 通常应该发出法定拒绝而事先不发出一份RFE或NOID。这包括申请人,呈请人或请求人对所寻求的利益/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基础,或根据已终止的计划提出请求。其它例子包括但不限于:
·豁免申请, 需要证明一位合格的亲属处于极端困境,但申请人声称对其他人造成极大困难,且没有任何作为合格亲属的证据; ·基于家庭为家庭成员提出的签证呈请, 但不属于法规规定家庭成员关系类别。
审核官员应当核查当前的政策和操作程序,以获得适用于特定申请,呈请或请求的进一步指导。此外,任何类型的诉讼或受法院命令或禁令约束的案件必须根据诉讼判决解决。此外,某些表格说明或法规可能允许申请人,呈请人或请求人在所有必要的初始证据准备好之前提交表格,或者可能限制USCIS仅仅单纯基于提交有限证据而拒绝的权利。 基于缺乏足够初始证据的拒绝
如果一个案子缺少初始证据, 该申请,呈请或请求可能不会事先发送RFE而被直接拒绝。在不发送RFE或NOID的情况下可能被拒绝的提交示例包括但不限于:
· 提交的豁免申请只附带很少甚至没有支持证据; 或
·法规,法条或表格说明要求申请时提交正式文件,或其他表格,或证据确立起符合资格, 但没有随申请提交的情况。例如,基于家庭或职业雇佣的类别,在申请注册永久居民或调整身份状态(I-485表)时, (如需要), 未提交支持宣誓书(I-864表)
* * * 10.5(b)章节修改为以下: * * * (4) 意图拒绝通知 (NOID)
一个NOID可能是基于不合格的证据,或USCIS已知的不利信息,但申请人,呈请人或请求人要么不知道这些信息, 要么不知道这些不利信息对确立起符合资格的影响。NOID应为申请人或呈请人提供重新审视和反驳他或她不知道的这些不利信息的机会。如果不利的决定是基于申请人,呈请人或请求人所不知道的不良信息,则通常应根据with 8 CFR103.2(b)(16)(i)条款提供一个反驳该信息的机会。
当做出初步决定准备拒绝一个申请或请求时,并且拒绝不是基于缺乏初步证据或如 10.5(b)章节和 8 CFR103.2(b)(16)(i)适用的法定拒绝,审核者必须向申请人,呈请人或请求人发出书面NOID,提供最多30天的期限来回复。NOID必须包含所需的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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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你问结论是什么?结论是:
1.移民局对于RFE的操作指南一直在法律的框架下,法律没有变,变的只是一直被不断修改的内部的操作指南。每一次都是在修正上一次遗留的问题,每一次又带来新问题,下次再去修正……这是人家内部沟通问题,不是特别针对你的新政。
最后我们再看一下移民局针对此次PM发布的新闻稿,你就会读懂很多。如果你再翻回本文开头,看那些媒体报道的题目,你就会觉得啥叫“媒体暴力”……在美国移民政策和审批传播领域,媒体有太多的不负责任,这也是马克愿意花更多时间应邀写稿、致力于“移民传播”的初衷。
移民局新闻稿原文翻译: 美国移民局更新某些类别REF和NOID政策指南
华盛顿 -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今天发布了一份政策备忘录,针对在所需初始证据没有提交或已提交证据未能证明出符合资格的情况下,USCIS审核官员运用自由裁量权,不事先发送一份RFE或NOID而直拒绝一个申请,呈请或请求,提供指导。 本更新指南于2018年9月11日生效,适用于所有申请,呈请和请求,但在该日期之后收到的“童年入境者暂缓延遣返计划”(DACA)的裁决除外。由于加利福尼亚州和纽约州法院发布了“预先禁令”,这份新PM不会改变适用于DACA裁决的RFE和NOID之政策和做法。 “长期以来,我们的移民系统被拖入了不严肃或毫无根据要求的泥潭,这些要求减缓了对包括合法呈请者在内所有人的处理速度。“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局长L. Francis Cissna说。通过这一漫长迟到的政策变更,移民局正在恢复我们移民官员拒绝为寻求移民利益提交却不完整和不符合资格的申请及呈请的全面自由裁量权。“这样做会阻碍不严肃的提交和只提供梗概文件的申请来游戏我们的系统,确保我们的资源不被浪费,并最终提高移民局完全依法有效和公平地裁决移民利益要求的能力。” 2013年的PM介绍了提交时所附证据没有确立起符合资格情况下发放RFE和NOID的政策。在实践中,2013年的PM通过规定“除非无可能批准,否则拒绝前应该发出RFE或NOID” 限定了法定拒绝中的直接拒绝。这种“无可能” 的政策限制了审核官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在本指南中实施的政策恢复了审核官员,在适用条件下,不事先发送一个RFE或一个NOID而直接拒绝申请、呈请或请求的全面自由裁量权。这项政策意在阻止作为“占位”的不严肃或实质上不完整的提交,同时鼓励申请人、呈愿人和请求人努力收集和提交所需证据。 当申请人、呈请人或请求人对寻求的利益/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或在已终止的计划下提交利益或救助请求时,如适用,移民局将讲继续发出法定拒绝,而不事先首先发出RFE或NOID。 如果所有要求的初始证据未随利益请求提交,则USCIS在其自由裁量权下,可能会因缺乏必要的初始证据而未能确立起符合资格而直接拒绝利益请求。这类不发送RFE或NOID直接会被拒绝的申请提交的示例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豁免但支持证据提交极少或没有;或 -法规,法条或表格说明要求申请时提交正式文件,或其他表格,或证据确立起符合资格, 但没有随申请提交的情况。例如,基于家庭或职业雇佣的类别,在申请注册永久居民或调整身份状态(I-485表)时, 如需要提交支持宣誓书(I-864表)而未提交。 本PM更新了USCIS 审裁实操手册的第10.5(a)和10.5(b)章节,并包含“额外考虑因素”部分。此“额外考虑因素”部分中的政策并不是新的,几乎与被取代的2013年PM中包含的政策相同。(作者 马克) 上一篇EB-1A的大道至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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