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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领域与同一职业

民和国籍法INA的203(b)(1)(A)分段以下述解释来界定具备“杰出能力的外国人”


(1) 优先工作者– 签证应该首先发放给 . . . . . .可以用以下任何(A)到 (C)段落描述的合格外国移民:


(A) 具备杰出能力的外国人 ——如果一个外国人可以用以下分段描述——


i)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备杰出能力,同时这种能力已经通过享有持续性国家范围或国际上的赞誉所证明,本人所取得的成就也可以通过广泛的文件材料证明出已经获得业界认可


ii) 外国人寻求来美后在本人具备杰出能力的范围内继续工作和


iii)外国人来美后可预期将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对于以上第(ii)条,法条原文是:

(ii) the alien seeks to enter the United States to

continue work in the area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and


因此,我们翻译成范围(area), 而不是领域(field),范围比领域更狭窄。最近,我们在一封拒绝信里读到以下文字,也验证了我们的判断:


法规8 C.F.R. 204.5(h)(5) 小段要求“外国人来美后继续在具备杰出能力的范围内工作的证据”。你在RFE回复里提交了一封2016年的往来电子邮件,描绘了来美国后打算的工作。在往来邮件里,你指出‘我们首先在美国市场生产和销售A食品,同时开展B产品和其它健康品的研发工作。’然而,这看起来似乎不是在你专业范围内的工作,这与你2017年X月X日最初提交I-140申请中描述的来美继续在本专业范围内工作的声明不符。因此,你并没有通过清晰的证据证明出来美后你将继续在自己主张具备专长的热力资源范围内工作。把继续在自己具备的‘杰出能力范围’内工作解释为从事同一职业是合理的,而不是领域内任何一个其它职业。证明的责任完全在于呈请人一方。呈请人没有承担起举证责任。”


从这封拒绝信里我们可以看出,移民官把从事“同一范围内的工作”更看作是从事同一职业。这就提醒你在填写I-140表格目前职业、标准职业代表(SOC)、非技术性工作描述和未来职位时,要注意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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