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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对美国雇佣信要求

根据联邦法规8CFR204.5(h)(5)小段不需要雇佣信。美国雇主雇佣信和劳工证在此移民类别下都不需要;然而,呈请人必须提供清晰证据展示来美国继续在自己专长范围工作。类似证据包括未来雇主的雇佣信,预先承诺方面证据,例如合同,或者申请受益人关于如何意图来美后继续其工作的详细计划的声明。


法规里明确表明EB-1A类别并不需要美国雇主的聘用信,但如果有,也是分厂好的“清晰证据”(Clear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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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 来美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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