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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拍案(二):对持续享有赞誉的要求一个上诉,AAO推翻了原本IO已经认定符合的两项条件,但也增加了新的一条认定,然而却最终失败。失败的关键是申请人的声望没有持续维持在以往的水平。从这个案例,我们还可以了解到移民局审批的内在逻辑以及学习申请信到底要细化、具体和支撑到何种程度...... 597号申请人是来自中国的一位体操教练,2017年向德克萨斯服务中心提出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申请。在第一步审理中,IO认可其满足三项条件(评审、媒体报道和论文,不认可获奖和会员的的主张);但IO在第二步审理中及RFE程序后,还是最终拒绝了她的申请,理由是申请人虽然满足了初始证据的数量要求,但未通过:
由此,案子自然未进入对来美从事同一范围工作以及带来潜在利益的审理环节。 申请人向移民局行政上诉委员会(AAO)提出上诉,认为提交的整体证据已经展示出持续的国家范围或国际上的赞誉,德州IO在第二步“最终优势判定”审理中的裁定是不正确的;同时她提供新证据主张多满足另外一项条件(意义重大的体育原创贡献)。的确,IO在最初审理中认为既然申请人作为体操教练申请,就在第一步和第二步审理中漠视了申请人作为体操运动员的证据。 在上诉审理中,AAO未支持IO对这一问题的看法,认为应该评估所有申请人提供的关于在体操运动这一领域(既作为运动员,又作为教练员)取得成就的证据。事实上,在美国公民和移民局在指导其IO审理案件的审裁官现场手册(Adjudicator's Field Manual ,AFM)中这样写道: “一般来说,如果申请人作为一名运动员在最近取得了明显的国家范围或国际上的赞誉,并在国家范围上,在教练或管理领域保持了这种赞誉,审裁官员可以将全部证据视为已经建立起了一个持续赞誉和杰出能力的整体模式,这样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教练是在申请人的专门技能或知识的范围内”--AFM Chapter 22.22(i)(l)(C) 下面我们来看看案例的具体审理过程和内在逻辑: 获奖 申请人提供了三项上世纪九十年代作为团体运动员和个人获得国际排名和认可的证据,包括国际体操锦标赛、世锦赛(但不在前三名之列),以及参加另外一项X届国际大赛的证明信(无名次)。AAO认为只有前三名(获得金、银、铜牌)才符合奖项这一条件。记得以前一位在北京奥运会上获得第32位排名的中东运动员申请EB1A,IO在信中给出的回答大意是如果批准了你,那前边31位就都应该得到批准了。 申请人同时提供了获得“次一级国际和国家范围”奖项的证据(属于前三名)。AAO认为凭此证据申请人满足了获奖这一条件,推翻了德州IO不认可满足这一条件的裁定。 此外,AAO在申请人提供的一篇媒体报道中读到介绍该申请人当年“因受伤并没有参加该届国际大赛”的内容,提交的材料中也缺乏其在那届国际大赛上表现的证据。 移民局没有深入调查这一互相矛盾的信息。通常,移民局会酌情考量对一些错误信息的处置度,看是否1.对最终裁决会起到误导性;2.看是否起到决定性作用,3.是否为故意虚假陈述还是信息不准确。 会员 申请人提供了作为国家体操队队员的证据,德州IO基于她主张作为体操教练的杰出能力而没有考虑这项证据。AAO推翻了德州IO的裁定,认为加上作为国家队队员两次参与世锦赛的证据,此项条件应该得到满足。 通常,作为运动员,你可以主张协会会员这一条件,自己所在的运动队,类似于行业协会,但你也同样要提供1.因为取得杰出成就(Outstanding Achievement)入选和2.经过国家级专家严格评审程序方能加入的证据。其实在所有的条件中,目前看会员一项最难满足,尽管中文博大精深,但翻译千万不要把“一定贡献”、“一定成就”中的一定(Certain)翻译成“杰出”(Outstanding),我们已经见过移民馆指出这一点的文件。
媒体报道 申请人提供了几篇媒体报道,AAO认为除了一篇(报道选手备战X届国际大赛,仅在介绍该省本地运动员即将和过去参加人数中提到申请人的名字)外,其它几篇都属于在体操领域“关于申请人和其工作”的性质:但是其中一篇虽然题目就符合“关于申请人和其工作(体操运动员)的性质,但没有出版日期;另一篇是电视台主办免费发行的杂志,文章倒是围绕作为运动员和教练介绍了申请人,但没有提交关于媒体发行范围、发行量、目标读者等介绍,因此无法判定属于专业媒体、主要行业媒体或主要媒体;申请人提供的最后一篇媒体报道是刊发在一份城市晚报上,介绍了申请人是一位体操运动员和正备战X届国际大赛,虽然证据指向是本省范围发行,但基于发行量的证据,AAO和德州IO都认可了符合这一条件。
关于媒体报道媒体的资质,法条原文对于专业媒体(professional media)并没有限定词,对于行业媒体(trade media) 和其它媒体(一般指大众媒体,mass media)的限定词是“主要”(major)
评审 申请人提供了一份被授予中国国家级裁判的证明和另一份在XX体育运动会上被授予“XX裁判奖”的证明。但没有提供关于该裁判资格证明和获奖的进一步证据材料。虽然申请人在呈请信中介绍了这是基于她在运动会上作为体操裁判的“专业表现“,但她没有解释裁判的职责是什么?是否该运动会事实上是体操比赛?她获奖的条件是什么?她获奖的意义是什么?AAO认为虽然申请人看起来可以成为有资格的裁判,但证据并未展示出她已经在一个体操比赛中实际完成裁判工作,也没有其它作为在相同或相近领域评判同行工作的证据。因此,AAO推翻了德州IO认可这一项的裁定,不认为申请人满足这一条件。
对于评审一项的审批重在实际完成,但哪怕是你的评审工作获了奖,也要辅以其它证据材料才扎实。 意义重大的原创贡献 申请人在以下三个方面主张了原创:1.体操训练中防止受伤的方法;2.如何提升对体操教练的管理;3.训练高级体操运动员。 申请人主张对体操训练中防止受伤的方法是基于她作为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发表过的一篇论文,该论文将发表在2014年的某体育杂志上,但提交的材料中并不包含实际发表的证据。此外,AAO认为该篇文章重点是介绍体操运动中四种常见的受伤原因:不规范的动作,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热身不足和身体超负荷。但该文并没有进一步提出避免这些原因引起伤害的具体方法。例如,申请人在她的文章中建议“我们应该进行有针对性的热身运动”,但并未描述应实施的特定热身运动方案。 AAO进一步指出,即便认定申请人的论文做出了原创性贡献,提交的材料也没能证明出是对领域内具备重大意义(Significance)的贡献。中国女子体操队X教练在推荐信中写道:“她在文章中提到的通过完整热身减少运动伤害在体操训练中带来极大不同,我们在国家队的训练中使用了该方法”。然而,X教练并没有特别描述在训练中采取的具体改变措施,例如训练前热身的时间或者采取的特定热身锻炼方法。 加州世界精英体操俱乐部的所有者G也在他的推荐信中介绍说申请人的方法论“对体操教练领域带来十分意义重大和革命性的贡献,他在自己的体育馆也应用了该方法。但同样,G也没有特别指明他或其他教练基于申请人的论文已经采取何种特定方法改进了现有常规的热身准备。 AAO认为,仅仅是重复法规中的语言,并没有解释个人的贡献如何已经影响所在领域对于想要证明出意义重大的原创贡献是不够的。 同样,申请人基于她的另一篇发表在体育技术杂志上的论文,主张自己在体操教练管理领域已经做出了原创性贡献。那片文章聚焦在介绍中国体操教练的现状,提出了增加教练数量和待遇的方法建议。X教练在推荐信中写道他赞同申请人在文章中提出的许多原则,但他没有指出这如何影响了体操队,乃至整个中国的体操教练业态。G也指出他同意申请人提出的为提升教练技能采取激励机制的想法,并介绍他计划在申请人的协助下在自己的俱乐部实施。但是,G并没有提供任何关于申请人想法已经实施的信息,或者解释特别针对中国情况开发的计划如何在他美国俱乐部或美国其它地方实施。 申请人还提供了两封她曾训练过的年轻体操运动员证明信。H证明在加入省队前,申请人是她的第一位教练,除了帮助她提升基本技能和纠正坏习惯,还特别强调通过热身锻炼防止受伤;另一封证明信来自D,她在早期体操生涯中接受过申请人的训练,现在已经在区域性和国家范围的比赛中获得成功。虽然两位女运动员都说申请人是优秀的教练,在她们体操生涯的早期得到了申请人的指导帮助,但她们都没有指出在她们获得区域性和国家范围层面的成功之路上,申请人做出了怎样的具体特定贡献。同样,提交的材料也不能展示出通过对这些运动员职业生涯早期的教练工作,申请人对中国国家或国际层面的体操事业做出了有重大冲击、影响力的原创体育贡献。因此,AAO和德州IO都不认为申请人符合这一条件。 要满足这一条件,需要充分论证原创性的“意义重大”,例如1.该原创成果在领域内被广泛实施,2.对领域内有引人注目的冲击或影响,3.或者其它标志其上升到意义重大层面的证据。
论文 正如前文介绍,申请人在体育学校做教练期间撰写了两篇论文。但此项法规简明语言要求的是论文已经发表。虽然申请人提供了期刊接受论文的通知,但缺乏实际刊登的证据。因此,AAO推翻了德州IO的裁定,认为申请人不满足在专业、主要行业和其它主要媒体上发表论文这一条件。 一般满足论文这一项要提供的证据是1.期刊封面2.论文首页或全文3. 证明是专业媒体、主要行业媒体或其它主要媒体的证据。论文是提供首页还是全部(但提供多少翻译多少)要酌情而定。
最终优势判定 我们都知道,在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杰出能力时,移民局采取“两步审核法”,第一步检查原始证据,看是否满足至少三项的数量要求;第二步审理被称为“最终优势判定”(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这一阶段IO会通过审查整体证据的分量来决定是否申请人已经通过大量文件证据展示出: 1.持续获得国家范围或国际层面的赞誉, 2.其成就已经获得业界认可 3.成为一小部分比例上升到所在领域极顶层位置的人士之一, AAO注意到申请人在提交申请的近三十年前就结束了作为体操运动员的生涯。虽然那时她通过参加体操国际大赛建立起了国家范围或国际上的声望,但法规要求这种声望要有“持续性”((Sustained))。AAO同样认为她提供的最新那篇媒体报道,即2008年刊登的回顾她体育生涯的媒体报道,即便是在体操界和公众间广为传播,也不足以证明出她一直在过去三十年维持在作为运动员时的声望水平。 事实上,从2000年申请人开始从事教练工作,然后转向管理职位,然后又作回到教练。作为教练,她提交的证据包括两篇论文,两封受训运动员的证明信,两封体操教练的推荐信和那篇2008年的媒体报道。这些证据不能反映出作为体操教练她取得了国家范围或国际层面的赞誉。2008年的那篇媒体报道在主要回顾她的运动员生涯后只是简单介绍了她当时的教练工作。此外,在体操职业生涯早期接受过申请人训练的两名运动员,也仅指出申请人为她们体操职业生涯打下坚实基础,并没有说明申请人为她们要取得国家范围或国际层面上成功以及达到精英水平所需的高级技能方面做出过贡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她后来大部分时间主要在S城市的体育学校做教练,她最成功的学生后来是走向省级或国家级队伍接受别的教练的训练。AAO同样注意到关于她做教练的证据也是集中在2009年以前帮助年轻的体操运动员打好基础。因此,AAO并不认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出她作为教练,已经上升到领域内极为顶层的位置。 虽然申请人早期建立起作为运动员的国际声誉,但并没有持续到目前;作为教练,她也没有建立起同样的国家范围或国际上的声誉,更没有上升到所在领域极为顶层的位置。因此,AAO认为提交的整体材料不能展示出:通过大量文件证据证明出申请人取得的成就已经被业界认可,她的申请最终在2018年8月被拒绝了。在我们以往的申请案例中,有一位类似的游泳教练却获得了批准,他的材料主要集中在中国和美国的教练职业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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