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失败推荐信的案例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总监拒绝了一位室内设计企业家的EB-1A申请,设计师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被驳回。在AAO驳回上诉的裁决信中,有关推荐信是这样评价的: “来自客户的那些推荐信并没有提供足够信息证明呈请人为业界带来的贡献是意义重大的。推荐信分别来自一位CEO,一位市场总监(设计师帮对方装修了房子),另一位E和一位精品店主。这些信件表达了对设计师工作的满意,把她的特征描述为 “创新的” , “有价值的” , “宝贵的” 以及 “不同寻常和有创造力”。但这些信都没有提到她的贡献意义重大到已经影响或冲击到业界的程度。
来自同僚的推荐信肯定了其它设计师已经注意到呈请人的工作, 但并没有指出她已经为业界带来意义重大的贡献。F设计工作室的合伙人 G 在推荐信中表明 , 她已经看到呈请人的职业”绽放”,是一位室内设计界“冉冉升起的新星” 。
推荐人 H 说 , 通过设计杂志的报道 , 她注意到呈请人的设计产生了国际影响, 但她并没有指出呈请人的设计启迪了乌克兰其它设计师。I机构的J总监夸奖了呈请人的才干, 对潮流的把握和表达客户诉求的能力。然而, J总监没有指出呈请人引导了任何潮流。纽约的一位建筑师K介绍在L会议上遇到呈请人,“学习了她的经验” 。虽然K表达了他从中受益, 但并没有详细介绍她对业界带来的更大影响。综上所述,呈请人并没有成功证明出她的原创贡献已经上升到对业界带来意义重大影响的程度。她因此没有满足这一法规标准”。
文章分类:
推荐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