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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满足实质性利益美国的要求吗?

我们在一封拒绝信里,看到审核者这样说:


“请记住,虽然此移民类别不需要提供雇佣信,但仍是基于工作雇佣的移民类别,要求你寻求进入美国后继续在你的专业领域工作。移民和国籍法案 203(b)(l)(A)(iii) 条 也正是因为你是 “凭借这样的工作”,预期你将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法律和规章都没有指出雇佣必须是全职工作,但基于业余爱好性质的最短工作时间的雇佣关系,仅为你主要收入带来附带性收入的工作,并不会对美国产生实质性的利益”。


但如果你是全职工作,并且满足了对杰出能力的全部要求和对来美从事同一专业范围的工作,移民官会这样说:


“申请受益人证明出了他作为XX所具备的杰出能力。通过证明他将在自己具备杰出能力的范围内继续同一工作,我们高兴地看到申请受益人来美国,未来会大大利益美国”。


与EB-2的NIW不同,至少到目前为止,移民官并不太多要求针对“实质性利益美国”提供更多证据,但也不排除今后随着申请者的增加,在这一条上更严格审核。未雨绸缪,我们在呈请信中至少还是要论述如何给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