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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拍案(五):满足一项标准需要几组证据?

今天讲一个上个月出结果的案例。申请人是一名来自中国的演员,向美国移民局内布拉斯加州服务中心递交了自己的杰出人才申请被拒绝后向移民局行政上诉中心(AAO)提出上诉,不幸的是上诉也被拒绝。之后他又向AAO提出要求 “重新考虑” 的动议( Motion to Reconsider)。2022年3月17日,AAO驳回了他的动议。


这里我们先介绍一下,如果你对移民局或AAO的裁决不服,你有权提出“重新开案”(Reopen)或“重新考虑”(Reconsider,也有翻译成“复议”)的动议。一般来说,提出“重新开案”动议是基于你可以提供新的事实证据,而“重新考虑”的动议是基于认为审核者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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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规8 C.F.R.§103.5(a)(l)(i)将移民局 “重新考虑” 的权力限制在申请人已证明出该动议有 “正当理由”proper cause)的情况下。 因此,要求“重新考虑”,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相关联邦8 C.F.R. § 103.5(a)(l)(iii)的正式申请要求,例如提交正确填写并签名的I-290B 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并支付正确的费用,更要说明批准动议的正当理由。 具体而言,提出“重新考虑”的基础是必须确定移民局的裁决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应用,并且做出裁决时基于已经提交的证据该裁决是不正确的。如果你有新的证据,就应该申请“重新开案”。当然,在实践中我们也经常看到同时提出“重现开案”和“重新考虑”两项动议,有时也会被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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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布拉斯加州服务中心在第一步审理中裁定演员提供的证据满足了获奖、媒体报道和评审三类证据标准,驳回了会员一项的主张;但在第二步审理中发现综合所有证据,不能证明出他享有持续性国家范围或国际上的赞誉,也未能通过广泛的文件材料证明出所取得的成就已经获得业界认可,更无法证明出他是一小部分比例已经上升到所在领域极顶层位置的人。因此在对该动议的审理中,摆在AAO面前的主要问题是移民局是否在第二步“最终优势判定”审理阶段错误地评估了演员的整体证据。

我们都知道,移民局对杰出人才类别的审批分为两个步骤,被称为“两步审核法”:   第一步是评估提交的证据是否满足任何类型的“法规证据标准”,即证据是否包括一次性成就的证据(一项主要的、国际公认的奖项)或者十类证据中的至少三类;第二步会整体评估所有证据,综合裁定是否申请人享有持续性的国家范围或国际上的赞誉,是否通过广泛的文件证据证明出其成就在专业领域已经得到认可,可以表明申请人已经成为一小部分比例上升到所在领域极顶层位置的人士之一。


演员在向AAO提出的动议中认为,在之前的上诉裁决中AAO并没有推翻服务中心认可他符合三类证据标准的裁定,这与在第二步审理中又否定他的证据自相矛盾。演员的观点是“法规要求用符合三个标准一起证明出国家范围或国际上的赞誉,那么满足一个标准就代表符合了三分之一的国家范围或国际上赞誉的要求” ,因此满足三个标准就足以证明出有资格获得杰出能力签证。在之前的上诉中,演员也提出了类似的论点。


演员提供了五个获奖证据,AAO也认为他满足这一项标准。


在媒体报道下,他提交了一篇符合证据标准的合格文章和其它十篇文章。AAO认为虽然他有限的媒体报道表明他在职业生涯中获得了某些角色和项目上的认可,但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出他享有持续的国家范围或国际上的声誉。演员说他曾多次声明他仅从众多报道中选择了十篇提交,如果服务中心在其RFE 中要求提供超过十篇媒体报道,他本可以提供更多。AAO认为在本案中,AAO是根据申请人的主张和提交的文件评估证据,如果存在更多的媒体报道并且演员希望AAO进一步评估,那么他应该主动提交额外的文件证据,因为根据相关法规申请人应当担负起证明符合所主张移民利益资格的 “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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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满足一类标准到底需要几组证据?


经常会有申请人问,到底我需要几个奖项、几个会员、几次评审之类的问题。同媒体报道一样,法规8 C.F.R.§204.5(h)(3)(iii) 并没有就媒体报道文章的数量做出规定,特别是在第一步审理中,多数移民官不会考虑这个问题,但这的确与第二步审理中的考虑因素相关。如果你只有一个奖项(如果不是一项主要的、国际公认的大奖)、一个媒体报道、一次评审、一篇论文,除非都是很强大的证据,不然很难满足第二步审理的要求,特别是法规中还有明确字眼需要通过“广泛的”文件材料证明出已经获得业界认可。


此外,有的移民官在RFE中也曾指出,法条中像名次(prizes)或奖项(Awards)、媒体报道的出版物(Publications)、协会(Associations)会员资格、原创贡献(Contributions)、学术文章(Scholarly Articles)、组织机构(Organizations)或商业企业( Establishments)中发挥领导性或关键性作用、视觉艺术的展览(Exhibitions)或展示(Showcases)、表演艺术的商业成功(successes)这类英文单词用的都是复数,所以要满足该项证据标准你不应该只有一个或一次。 当然,我也曾在另一份移民局文件中看到不应该纠结法条中的复数,认为那只是一般表达方式,不具备特定含义的观点。这里重要的是我们应该了解移民局一贯认为“真想不仅取决于证据的数量,更取决于其质量” ,移民局在审理中会评估 “每一条证据的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无论是单独的还是在全部证据的背景范围内,以确定要证明的事实是否可能是真实的。”


演员提供了2015年参加的一次评审的证据。AAO认为单独这次评审并没有证明出他在领域内已经成为一小部分比例上升到顶尖位置的人士。在动议中,演员认为法规仅要求评审其他同行的作品,并不要求作为国际顶级人士参与评审。AAO则回复说根据两步审核法,第一步看到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个人作为评审参与了评判他人的工作即可,因此认定他符合这一类证据标准;但完成第一步后,在第二步审理中移民局会评估所有证据,包括以往任何的评审经验。虽然AAO同意不需要作为业内国际顶尖人士参与评审,但申请人没有展示出他有限的评判经验如何可以代表他在自己的领域已经成为一小部分比例上升到顶尖位置的人士。在本案中,申请人没有通过他提供的2015年唯一一次在中国电影表演艺术学会内部组织奖项中担任评审证的据证明出他如何在领域内脱颖而出,获得持续的国家范围或国际上的赞誉,或者他的成就已通过广泛文件证明出得到业界认可。


演员的最终被拒并不冤枉。“满足一个标准就代表符合了 三分之一的国家范围或国际上赞誉的要求”的观点也有些独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