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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人才不看公益,看十类证据和三个条件昨天一个EB-1A客户微信反复在问,说国内唯一一家主要做美国杰出人材的移民公司给出的十条标准同你们讲的不一样。他们没有第八条“高工资或高收入",而换成了 “公益”,提供任何慈善或公益活动的记录,奖章,收据,影像资料 ”还用红字突出这条,并标注“必需”。 那家公司对外宣称做了四十年美国杰出移民业务,而EB1杰出人才移民类别1990年才经过美国国会立法而后实施。 在得到否定的答案后,客户仍不甘心,因为他做了大量公益活动,非常希望把这条加进他的材料里,于是又给那家公司打电话,得到的回复是“高收入那条中国人很难达到,就自己换成公益这项,觉得美国人喜欢看到别人做公益,列上自己从事的公益活动容易批”。 这里对方至少犯了两个错误, 第一具备专业才能的杰出人才的高工资或高收入不是同国外同行收入相比,而是同本国业内同行相比,哪怕同行每个月都只挣500美元,而你挣到800美元,就是显著比别人高,就符合“高工资或高收入的证据标准"。第二个错误更为严重,是从根本上就没有了解EB-1A移民类别的核心:杰出人才移民类别对申请人最核心的要求是具备杰出能力,即拥有高水平的专长(Expertise);是否做公益,或者说申请人性格上一些东西,比如勤奋、专研、上进、团队精神等等,这些都与其专长(专门知识、专门技能或专门技术)没有丝毫关系,在申请信或推荐信中提到这些优点,是没有用的! 美国移民局针对EB-1A 给出的“十类证据标准”很重要,但那只是最基础的“门槛证据”层面。一方面移民局声明:如果不符合申请人的职业或实际情况,可以提交 “类似证据”;另一方面移民局也强调,仅仅是满足十类法规标准中的至少三类或提供类似证据,也并不意味着就满足EB-1A杰出能力移民类别的要求。任何提交的证据第一步应清晰展现出申请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移民类比所要求的一定水平的专门技能或知识,第二步要求证据可以帮助移民官得出以下三个结论:持续获得国内范围或国际声誉;2、已经获得业内广泛认可、3、已经上升到其专业领域内一小部分的顶尖层面 。同理,对于EB-1B杰出教授/研究员来说最终要证明的不是满足六类法规标准中的两类,而是国际认可的"杰出地位";NIW最终要证明的也不是满足六类法规标准中的三类,而是在领域内显著高于别人。 从移民局审批角度来讲,移民局官员也是根据两步审核法来审理提交的每个EB-1A申请案:第一步首先找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满足十类法规标准中的哪些类。如果申请人成功证明满足获得一次性成就(即一个主要的、国际认可的大奖)或至少满足法规标准中的三类,移民局官员就会进入到第二步,将所有提交的证据放在一起整体上综合评判作出最终优点判定:移民官根据优势证据法则,裁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持续获得国内范围和国际上的赞誉,所取得的成就是否得到专业领域内的认可,是否成为一小部分比例上升到领域内最顶层位置的人士之一。然后,第三步裁定是否有清晰的证据展示出获得绿卡来美国后会继续从事其专长范围内的工作;第四步是否展示出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这才是一个案子获批的逻辑和步骤。 请注意: 前两不十证明你有杰出能力,但即使你证明出了具备杰出能力,还是不够,你还要承诺如果拿到绿卡来美国会继续从事你专长范围内的同一工作,预期能够给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许多人在申请材料中,都忽视了关于后两点的声明和证据。 所以说十类法规证据标准只是客观“门槛证据”即使你满足了其中的三类,如果得不到后面在移民官自由裁量全下的主观裁定,你的申请案也不会获批。而以上所有的举证责任都在申请人一方,当一个外国申请者申请移民利益时,就要承担起相应证明符合资格的责任。因此,申请人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出符合全部条件的证据,而最终的EB-1A核心要求就是三个条件: (i)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备杰出能力,同时这种能力已经通过享有持续性国家范围或国际上的赞誉所证明,本人所取得的成就也可以通过广泛的文件材料证明出已经获得业界认可 (ii) 外国人寻求来美后在本人具备杰出能力的同一范围内继续工作和 (iii)外国人来美后可预期将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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