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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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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人才移民超龄

我们在移民申请中,经常会碰到申请者询问自己孩子是否会超龄的问题,因为出于为了孩子的教育和未来发展移民,在移民人群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移民和国籍法第二标题下的203(h)小节和美国联邦法律汇编8 U.S.C.§1153 (h)小节对于界定儿童的年龄这样规定:


(h) 判定某些外国人是否属于儿童的规则


1)总则。就第(a)(2)(A) 分段和 (d)及(d)小节而言,判定一个外国人是否符合本标题下1101(b)(1)段A)分段对于年龄的要求应使用─


(A)

外国人在此类别外国人移民签证号码变为可用之日(或者,如果是(d)小节,外国人的父母移民签证号码变为可用之日)的年龄,但仅限于这类签证变为可用之日起一年内外国人寻求获得合法入境永久居留的外国人身份;减去


(B)

第(2)段所述的适用呈请待批期间的天数。


(2) 对于呈请的描述。此段所描述的呈请是

(A)就第(a)(2)(A) 小节所述的关系而言,根据本标题1154节下第(a)(2)(A) 小节提交的外国儿童类别的呈请; 或者


(B)就(d)小节下作为附属受益人的外国儿童而言,根据根据本标题第1154节下第(a),(b)或(c)小节提交的外国人儿童之父母类别的呈请。


(3) 呈请的优先日期

(a)(2)(A) and(d)小节而言,如果根据第(1)段判定一个外国人的年龄为21岁或以上,则外国人的呈请将自动转换为其它适当类别,外国人应被保留原始呈请接受日期所决定的优先日期。


(4) 对于自呈请的适用

(1)段到 (3)段应该适用于自呈请人和自呈请人的附属呈请人。

   

最早“移民与国籍法”(INA)将“儿童”定义为年龄未满 21 岁且未婚的人。以往如果某人作为儿童申请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但在获得批准之前年龄超过 21 岁,则该人从移民角度看将不再被视为儿童。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超龄”,意味着这类人群将不得不提交新的呈请或申请,需要等待更长时间才能获得绿卡,但届时他们也可能不再有资格获得绿卡。

后来美国国会意识到,许多儿童因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有大量待审理而积压的申请案造成超龄,因此颁布了“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hildrenStatus Protection Act,简称CSPA),以保护某些儿童免于“超龄”。CSPA于 2002 年 8 月6 日起生效。

CSPA 没有改变对 “儿童” 的定义,但提供了一种新的年龄计算的方法,以确认他们是否符合出于移民目的对 “儿童”的定义。因此,CSPA所计算出的儿童年龄被称为 “移民法年龄” 或 “CSPA 年龄” ,而不是儿童的实际生理年龄 。这允许一些人在 21 岁生日以后仍然可以在移民意义上被列入“儿童” 类别。CSPA并没有改变必须未婚的要求,这是保持属于儿童分类资格的前提。

在我们计算CSPA年龄之前,先要介绍两个概念:一是“移民签证可用日期”,一是“待批期间”的天数。

移民签证可用日期,是指国务院签证公告栏(DOSVisa Bulletin)中“最终行动日”表格( FINAL ACTION DATES,俗称表A)上指出该优先类别签证变为可用的那个月的第一天。

“待批期间”(Pending)的天数是移民局正式接受申请的日期(I-797C 上的接受日)到批准日期 ( I-797C 上的批准日 ) 之间的天数。确定待批期间”天数公式如下:

美国移民局批准日期 - 美国移民局接受申请日期 =“待批期间”的天数

这里要注意计算“待批期间”的天数开始日是移民局的接受日期(Receipt Date),而不是“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虽然在某些例如杰出人才类别中这两个日期通常相同。

以往有人认为“待批期间”的天数要用移民签证可用那一天,而不是获批那一天,减去移民局接受那一天来计算才合理,但被巡回法院驳回了。

如何计算CSPA年龄

CSPA 年龄简单地说,是一个人在 “移民签证可用日期” 时的实际生理年龄减去 “待批期间” 的天数计算出来的。当然,在此期间该儿童还必须保持未婚状态。

计算 CSPA 年龄的公式如下:

“移民签证可用日期”时的年龄 -“待批期间”的天数= CSPA 年龄

“移民签证可用日期” 时的年龄被认为是下列两个日期中较晚的日期:

   A.美国国务院移民签证排期公告栏签证变为可用(CURRENT)那个月的第一天

   B.你申请获批的那一天

例如移民签证可用的那一天你孩子的年龄是21 岁零 4 个月,而你 EB-1A的I-140 申请是交上去后六个月批准的,那么你小孩的 CSPA 年龄就是:

21岁4个月-6个月=20岁10个月

有一个概念,叫做“调整年龄”(adjusted age),是指如果获批的那一天移民签证对该类别该国家或地区的人是可用的,那么获批的那一天,就可用来计算“待批期间“的天数(也就是以上的B情况)。获批那一天该儿童的实际生理年龄减去“待批期间”的天数,就是该儿童的“调整年龄”。然而,如果获批那一天移民签证不可用,“调整年龄”也会从获批那一天与时间同步增长,直到移民签证可用的那一天(也就是以上的A情况)。这也同CSPA的概念是吻合的。

我们来看计算CSPA年龄的两个例子

例子1:

A先生的I-140呈请是提交后五个月批准的,提交时他女儿的年龄是20岁零9个月。 如果A先生的I-140批准当天,移民签证名额是可用的,他女儿的CSPA年龄就是批准当日的生理年龄(21岁零2个月)减去I-140待批期间的5个月,即为20岁零9个月。他女儿的CSPA年龄(小于21岁)在获批当日签证名额可用时就 “冻结” (Frozen)了。他女儿有一年时间来提交移民签证(IV)或者调整身份(AOS)的申请。

例子2:

B先生的呈请和例子1一样也是待批期间为5个月,但批准当日移民签证为不可用。对于他女儿来讲,虽然可以减去待批的时间,但直到移民签证可用那一天,她女儿的生理年龄在A先生获批后与时间同步不断增加。如果B先生获批一年后移民签证变为可用,他女儿的生理年龄(22岁零2个月)减去 “待批期间” 天数 (5个月),她女儿的CSPA年龄就大于21岁了,也就超龄了(age-out)。

满足”寻求获得”的要求

I-140 批准后,相关移民法对于推进海外领事程序(Immigration Visa, IV)或美国境内调整身份程序(Adjusment of Status,AOS) 的时间要求是在一年之内要“寻求获得”

(Sought to Acquire)合法永久居民身份(LawfulPermanent Resident, 简称LPR)。这里分两种情况:

如果申请者在I-140获批时签证名额是可用的,他必须在获批日之后一年内采取行动以寻求获得LPR身份。

如果申请者在I-140获批时签证名额是不可用的,他必须在签证名额可用日之后一年内采取行动以寻求获得LPR身份。

至此,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律的含义是:儿童只能在自己的优先日期排期到达时CSPA年龄为21岁以下,且未来一年内,提交寻求获得身份申请。后面我们还会谈到如果在一年内“排期倒退“的情况。

   2012年,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简称BIA)在瓦斯克斯(Matter of Vasquez)一案中曾针对该案这样界定:“寻求获取” ,这包括:

(a)向国土安全部提交ASO申请;

(b) 向国土安全部提交了申请,但因为程序或技术原因(例如签名的遗漏)而被拒绝;

(c)证明出存在一些 “特殊情况” (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限制了在一年期限内提交申请,例如委托提交申请的律师失职。

通常,按照移民局规定,呈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满足移民法规列出对“寻求获得”的要求:

1. 正确提交 I-485 表格,申请登记永久居留或调整身份(AOS); 或

2. 提交 DS-260表格移民签证电子申请(IV)或缴纳NVC审理费用;

3. 代表儿童提交 I-824 表格,提出对已批准申请进一步 “寻求获得” 的要求

移民局也认识到,象在瓦斯克斯一案中,可能会存在特殊情况而需要延期“寻求获得”,就像相关庇护类别规定的有时可以推迟一年申请,但USCIS认为这需要依赖于整体上对该特殊情况的审核,并且提出延期的申请者必须证明出:

1. 该特殊情况不是他自己的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

2. 该特殊情况与申请者在一年内不能 “寻求获得”有直接关系

3.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延迟 “寻求获得” 是合理的

对于特殊情况,USCIS提供的例子包括严重疾病,或精神、身体残疾;法律上的残疾例如精神损害; 律师的无效协助;直系亲属、法定代表人死亡或者严重疾病;特殊情况还包括按时提交了申请,但申请不正确、有缺陷的情况。特殊情况不包括常见的一般情况,例如经济困难、轻微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申请者可控制的情况。

因此,如果你一年内没“寻求获得”,但可以证明是因为特殊情况,就有机会获得豁免。如果接下来还是因为特殊情况不能马上采取行动寻求获得身份, 你就要主动地并间隔不超过一年地同国家签证中心保持联系。

排期倒退

如果一个签证类别排期倒退,可能就会不幸导致一个儿童的调整年龄超过21岁。例如,如果一个儿童的调整年龄是20岁8个月,该类别倒退了1年,那么在申请被批准的后的第五个月,他的调整年龄或者说CSPA移民法年龄就超过21岁了。

当然,如果在排期倒退期间他的申请还出于待批状态,则该审批时间将被扣除以满足调整年龄,当签证可用时他仍可能未满21岁。根据AFM 21.2(e)(1)(ii)(E)(1) ,如果该儿童此时尚未提交IV或AOS申请,则在签证可用时,有连续一个整年的时间来 “寻求获得” (Soughtto acquire)。

如果该签证类别在这一年“寻求获得”期间中排期倒退,如果该儿童还未及时提交IV或AOS,那么当签证再次出现可用时,他的CSPA年龄将依据最新的签证可用日期计算出来看是否超龄;如果该签证类别在这一年“寻求获得”期间中排期倒退,但在排期倒退之前,该儿童已经及时提交IV或AOS,在这种情况下,他提交IV或AOS的那一天就会被视为他的签证可用日,那一天起该儿童的CSPA年龄也随之冻结了,因此他就没有超龄,即便再有后继的排期倒退。

CSPA 有时运用和计算复杂,你可以简单记住以下几条就可以:

第一, I-140 申请一定要在 21 岁生日之前提交,这样才满足符合“儿童” 的基本条件;

第二, 随行子女的年龄不是按实际年龄,而是按CSPA 移民法年龄认定是否超过 21 岁;

第三, CSPA 年龄同申请受益人子女实际年龄、排期状况、提交日期和美国移民局审理的时间长度都有关系 , 不能一概而论;

第四, 在有排期期间,有时实际上是审理时间越长越好 , 要非常谨慎使用 15 天就审理完毕的加急审批程序。

第五,可以提交AOS的I-485或IV移民签证的DS260时,一定加紧提交,以放出现排期倒退。